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民初21号
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曹子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堂,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萍萍,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杨安镇李寺村南临。
法定代表人:李会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彬,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国,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422诉前调21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金额共计3000000元。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本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日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续行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冻结金额共计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艳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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