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78号
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总经理。
被保全人: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万光战,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347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138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东风支行账号1716××××4296存款13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3年1月29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