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3087号之一
原告: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李寺村南邻。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增国,山东浩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七里界路19号金贸大厦1栋21楼。
法定代表人:万光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河,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5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炳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史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