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刘春兰、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202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刘春兰,女,1956年7月4日生,汉族,乐陵市。
被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经理。
被保全人:于小龙,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保全人刘春兰与被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于小龙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民初8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于小龙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院依据该民事裁定书,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号3700********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3年3月29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郝志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孟凡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