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3087号
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杨安镇李寺村南邻。
法定代表人:李如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七里界路19号金贸大厦1栋21楼。
法定代表人:万光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14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进行网络查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腾翔园林古建有限公司146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进行网络查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炳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史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