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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81执保864号 申请保全人:***,女,195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保全人:***,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市。 被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481诉前调16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德州市大成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1578********存款4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