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4776号
原告:***,男,1984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泽举,重庆市合川区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男,196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四川仁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万源新区滨河路南侧万达广场(西区)1#写字楼1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093067370。
法定代表人:杨尧。
被告:张勇,男,1974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徐育友,男,1963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仁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徐育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银 华
书 记 员 肖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