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仁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21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四川仁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京华,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仁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9)川0821民初1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益良

审判员  熊开勇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李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