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民终2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及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朦,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49号长风尚都5层513。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
原审被告:山西朝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双龙小区二号楼西单元306号。
法定代表人:张紧。
原审被告:深圳鑫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创盛路1号康和盛大楼206市。
法定代表人:许招财。
原审被告: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山西朝铭商贸有限公司、深圳鑫梦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2022)湘068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8元,减半收取6904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吴圣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昭
书 记 员 黎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