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9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路249号长风尚都5层5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都市工业园B区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300号南寒康乐小区2号楼一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融创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45号融创中心售楼处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棣,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砼锦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与友谊大道交汇处西侧君临天下A地块11层5号-2。
法定代表人:田从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武汉优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小军村茶馆山特1号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苏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西***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1民初10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84元,减半收取4642元,由上诉人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隽
审 判 员 曹 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 芸
书 记 员 彭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