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7财保10号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鸿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xxxxWTWD47。
法定代表人:林智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能龙,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辉,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xxxx6892T。
法定代表人:陈惠钦,执行董事。
申请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限额为507457.22元的财产,并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材有限公司主张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其公司货款507457.22元,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保障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申请冻结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限额为507457.22元的财产,于法有据,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限额为507457.22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57元,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线索:
户名: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漳州九龙大道支行
账号:42×××32
审 判 员 杨友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万华
书 记 员 谢雅芳
附:主要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