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6民初3000号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
法定代表人:徐冶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中路明发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陈惠钦。
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2020年11月24日,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计308元,由原告江苏狼博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家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凌
书 记 员 陈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