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81民初978号 原告:***,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系原告***的妹妹。 被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6228689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远,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溪南路口裕嘉大景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71900683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第三人:***,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与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漳平市裕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以其意与其他当事人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