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7民初1306号
原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6228689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9816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以欲与福建省顺亿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 贺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阮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