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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省嘉嘉之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8民初622号 原告:**,女,1979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嘉嘉之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32P35F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栋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6228689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嘉嘉之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