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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福建省嘉嘉之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8民初622号 原告:**,女,1979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嘉嘉之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MA32P35F3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栋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6228689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嘉嘉之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日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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