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罗建明与四川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2民初338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8月4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
被告:四川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2号1栋1单元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易述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17日,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蒲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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