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1465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辉,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532050X。
法定代表人:易述均。
被告:**,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佳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璐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