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频,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是因本院作出的(2021)湘0203民初72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2022年4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型保险等情况。2022年4月19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2022年4月19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上述查询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电话告知了代理人曹频,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我院于2022年6月6日对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桂红卫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电话约谈代理人曹频,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6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2537.3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72537.31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周 兵
书记员 项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