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恢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采取了一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三、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进行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四、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工商、股权进行调查,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五、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收益类保险、理财型金融产品、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查,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进行调查。
轮侯冻了被执行人名下四个账号,期限为壹年,从2022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29日止。
七、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八、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欧阳志华律师,告知其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代理人欧阳志华律师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己承担后果。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25549元人民币[其中:1.其中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约保证金2200000元及利息273167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273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案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莹
审判员 骆睛蓉
审判员 田忠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