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保367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梦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紫洲,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
***与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XXXXXX元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为XXXXXX元,保险期限自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XXXXXX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惠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曼
书 记 员 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