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中扬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荣,广东君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珂,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捷(系原告丈夫),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审被告: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枫林路望城坡裕园大厦**v>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系公司员工),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上诉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1民初9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5,885元,由上诉人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豪杰
审判员 刘 英
审判员 刘 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