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民初3359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丽丽,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汇金苑****。
法定代表人:肖建华。
被告:湖南众发门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南,住所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中泉路**南物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伟威。
被告:湖南国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长沙,住所长沙市浏阳市沙市镇敦睦村邓背组v>
法定代表人:李伟威。
被告:昌新华,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住桃江县v>
原告***与被告湖南润华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众发门业有限公司、湖南国曼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昌新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詹凌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欧连花
书 记 员 刘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