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恒博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恒博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2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54元(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7元,由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审 判 员  孙   敏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张 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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