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2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秀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强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154元(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77元,由上诉人陕西志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审 判 员 孙 敏
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郑 蓉
书 记 员 张 译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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