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恒博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晋恒博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明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7号万邦国际22层22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安宁大街6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