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远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7号万邦国际22层2221号。
法定代表人:杨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安宁大街678号。
法定代表人:陈清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7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山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海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