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卉缘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与昆明道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卉缘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2104号
原告: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溪北办事处养牛村。
负责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齐之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210584476,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齐之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67885,一般代理。
被告:***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紫云花园-晨光大道7幢1206号
法定代表人:代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卉缘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夏足太,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与被告***旗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卉缘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夏足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1元,由原告武汉佳诚汇然建材有限公司花溪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