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6民初1421号
原告:山东***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街道花园南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UE7WJ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卉缘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4813507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卉缘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观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卉缘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观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卉缘春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山东***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