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2民初5357号
原告:天津航源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新开路三槐里7号康馨里6-4-6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晓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三环6255号。
法定代表人:沈华。
原告天津航源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航源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航源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天津航源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