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3民初631号
原告:淄博北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悦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三环6255号。
法定代表人:沈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北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北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