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保定铁道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初字第1064

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孔祥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钢,男,1955825日出生,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711216日出生,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保定铁道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百花东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周新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保定铁道变压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1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由原告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翟新忠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杨思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