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

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保定铁道变压器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91民初1620号 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新世纪广场1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8358457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保定铁道变压器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三环6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3200119135。 负责人:王**。 被告: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三环6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49597J。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保定铁道变压器分公司、中铁电气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力华铁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