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

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5502号
原告: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宗焕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宸瑞,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知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清月。
原告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意本院按撤诉处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晓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