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2民初15503号之一
原告: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宗焕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张知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清月。
原告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2022年4月8日,原告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华社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程洁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