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市定陶区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7执1267号之一
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中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烟台工业园鲁花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MA3CC4QH4X。
法定代表人:龚国生。
被执行人: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单城镇张知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25431772H。
法定代表人:王清月。
被执行人:定陶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府前大道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310308449M。
法定代表人:王清月。
被执行人:王青山,男,1958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龚凡青,女,1985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执行人:王慧敏,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定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定陶区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元集团有限公司、定陶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青山、龚凡青、王慧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定陶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定陶泉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09××××63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8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段连春
审 判 员 谢新磊
审 判 员 徐建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洁
书 记 员 冯有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