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1民初1657号
原告:***,男,汉族,住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九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经济开发区振兴路558号营业房11-12号。
法定代表人:*海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胡大山村4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溪市元亨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捷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海雁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诸葛晓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