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1民初382号
原告兰溪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街街道马鞍徐村。
法定代表人龙进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孝飞。
被告兰溪市马涧镇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兰溪市马涧镇三联村。
法定代表人陈卫兵,村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马涧镇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兰溪市**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溪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溪市马涧镇三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员 陈孝忠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