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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兰溪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5049号

原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赤溪街道石龙头村东徐4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7005083674。

被告:兰溪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上华街道马鞍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943552468。

法定代表人:龙进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兰溪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并附上和解协议。和解协议中称双方已结清案涉工程项目中的全部工程款和保证金;双方确认就本工程所涉款项已无其他任何争议与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姚旭宗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潘丽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