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23民初40号
原告:宜春市龙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雨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723801546。
法定代表人:左晓珍,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化有,男,该公司业务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流发,上高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10月12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男,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原告宜春市龙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宜春市龙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龙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以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龙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宜春市龙腾机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正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黄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