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大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丹东大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申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3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大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乐美小区404室。
法定代表人: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丹东申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桃源街909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大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申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申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大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1029元及工程款利息1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用及延期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股权等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03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曲*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