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6财保1号
申请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95679848H。
住所地:普洱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德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男,云南康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0946753900。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
法定代表人:高慧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普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45×××12内的存款29343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投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62700390097689457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强力(普洱)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申请人的保全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江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45×××12内的存款29343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梅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梦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