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827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猛烈镇江曲路养猪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609467539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均,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本院在执行(2022)云08民终1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法承诺书及执法承诺书监督卡等文书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20781.87元,案件受理费4337.5元、执行费7608元。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4月28日、9月1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均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公司及车辆登记等信息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均名下有位于普洱市思茅区××栋××**××室××房屋一套。经查被执行人**均已经于2019年离婚时将该房屋过户至前妻名下。被执行人**均名下账户仅有零星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到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孟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均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委托安岳县人民法院到安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安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均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到被执行人**均居住地孟连县***酒店向该酒店经理***调查被执行人**均的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均独自住在***酒店,被执行人**均在该酒店无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8日到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被执行人**均在该单位的工程款项,经查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尚欠被执行人**均工程款565700元。但该工程款具体拨付时间不能确定,本院已向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扣划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均的财产线索,即孟连公路分局需支付**均1157798.59元工程款。经查该工程款已经于2021年被**均其他执行案件裁定扣划。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2年10月2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普洱森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520781.87元,已执行到位69500元,未执行到位451281.87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琳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