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云0827民初683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垫付孟连县公路分局违约金514884.87元,案件受理费5897元,其它费用50000元,合计570781.87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3日原告通过招投标,中标世行贷款云南公路资产管理项目孟连公路管理段养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地点孟连县娜允镇、景信乡芒街村、勐马镇。计划工期是120天即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29日基本完工,总计工程价款是5148848.66元,原告公司与孟连县公路分局正式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书。被告***以书面申请要求承建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并亲笔所写各项保证书。被告***作为施工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他自己施工人原因于2018年8月停工。2018年9月1日原告公司执行董事长***带领项目经理***,把被告***尚欠工人工资以及材料款垫付后,继续将剩余工程做完,这个就已经证明被告***工期延误的法律事实。该项目工程实际施工人***提交某某建筑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结算出该项目工程造价是6496798.79元,孟连县公路分局与原告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工程价款是5148848.66元,该项目工程误差工程款1347950.13元。孟连县公路局先后七次支付工程款即:第一次是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工程款514884.86元,第二次是2017年12月4日支付工程款1000000元,第三次是2017年12月18日支付380449.27元,第四次是2018年1月17日支付1248707.19元,第五次是2018年2月9日支付300000元,第六次是2018年5月3日支付300000元,最后支付836575.1元。孟连县公路分局七次支付的工程款合计4580616.47元。原告公司每次收到孟连县公路分局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个人税收和被告***应当支付材料款外,全部按被告***指定孟连县农村信用社卡号6223********转入被告***的账户。2021年4月1日孟连县公路分局以原告公司和被告***为共同被告,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公司赔偿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1441677.63元。孟连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孟连县公路分局支付违约金514884.87元;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孟连县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孟连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某甲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孟连县公路分局支付违约金514884.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97元。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支付该判决书确定的违约金514884.87元及案件受理费5897元。被告***在承建该项目工程过程中,被告自己亲笔所写各项保证书以及施工过程中的作为施工人的过错责任,原告公司向孟连县公路分局赔偿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后,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公司主张应当由被告***赔偿违约金以及案件受理费等合计570781.87元。被告***没有通过原告公司主张权利,而是以施工人方式向孟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被告***在承建孟连县公路分局项目工程中存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公司向孟连县公路分局支付违约金514884.87元、案件受理费5897元、其它损失50000元,合计570781.87元。
***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因如下:1.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主要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没有成就,所以延误了工期;2.被告起诉孟连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审理,本案与该案结果有密切联系,本案应当中止审理;3.本案应属于追偿权纠纷的范畴,原告未提交其已向公路局支付违约金的证据,并且原告主张诉讼费也不属于赔偿的范畴;4.在(2021)云08民终671号判决书中,该笔违约金由原告承担,现在原告对该违约金进行起诉法庭应当驳回;5.在(2021)云0827民初201号案件中原告败诉后并没有上诉,视为其认可由自己赔偿;6.在原告向被告支付工程款过程中,原告扣除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并没有足额按时支付给被告所有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某甲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实某甲公司中标后与孟连县公路分局签订合同的事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某甲公司提交的《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单》《申请书》《施工负责人的聘用》《施工负责人承诺书》《施工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施工负责人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工程资料承诺书》《工程款项支付承诺书》《保证书》《(2021)云08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2021)云0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收据》因***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且民事判决书和收据系法院出具,其余证据也已经在(2021)云08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3.***提交的《通知》《照片》,关于《通知》因***未提交其已经向某甲公司送达该通知的证据,该通知系***单方出具,故本院不予采信;《照片》因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且在(2021)云0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中对工程超期的责任和原因已作认定,故本院不予采信;4.***提交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因本案并不以(2021)云0827民初80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院对该案不中止审理,且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8月3日,孟连公路分局向某甲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某甲公司为中标人,工期120日历天。2017年8月30日,孟连公路分局与某甲公司签订《利用世行贷款云南公路资产管理项目孟连公路管理段养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世行贷款云南公路资产管理项目孟连公路管理段养护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点:孟连县娜允镇、景信乡芒街村、勐马镇;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9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12月29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等内容。2017年8月27日,***向某甲公司递交《申请书》,申请担任世行贷款云南公路资产管理项目孟连公路养护基础设施采购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其在申请书中承诺施工进度严格按照经监理工程师或(和)业主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保证必要的人、财、机的投入,严格控制节点工期,满足合同总工期要求,若因非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某甲公司有权解除***的施工负责人职务,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因工期未达到《施工合同》要求,某乙公司信誉损失的,向业主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均由***承担,某丙公司信誉损失的,公司有权给予罚款和任何处罚等内容。同日,某甲公司与***签订了《施工负责人的聘用》,某甲公司决定聘用***作为该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后***向某甲公司作出了一系列承诺书。2018年6月30日,***向某甲公司出具了一份保证书,该保证书主要内容为:“我***承建的《利用世行贷款云南公路资产管理项目孟连公路管理局养护段养护基础设施采购工程》项目,我保证在2018年7月30日完成此项目交于甲方,某丁公司配合***后面工作,如2018年7月30日前,我未能交于甲方,所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我***负责。”。2021年4月1日,孟连县公路分局以某甲公司、***在工程中存在工程逾期和质量问题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与某甲公司连带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14884.87元及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违约金1441677.63元,以上合计1956552.5元。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云08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孟连县公路分局支付违约金514884.87元;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驳回孟连公路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判决不服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云0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维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孟连公路分局支付违约金514884.87元);2.撤销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8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即: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孟连公路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孟连公路分局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9元,由孟连公路分局负担16512元,某甲公司负担58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49元,由孟连公路分局负担。2021年10月14日,某甲公司向本院履行了违约金514884.87元。2021年10月18日,某甲公司向本院缴纳了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5897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和某甲公司在庭审中均认可在《利用世行贷款云南公路资产管理项目孟连公路管理局养护段养护基础设施采购工程》的项目中***系该项目实际施工人。在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8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中,某甲公司因涉案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履行义务,其作为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判决向孟连公路分局支付违约金514884.87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5897元,该费用已经实际履行,而本案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系***,根据***在《申请书》中承诺若因非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及***在《保证书》中保证在2018年7月30日完成此项目交于甲方,如未能交于甲方,所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的规定,因本案的实际施工人系***,某甲公司依据与***的约定,向***主张该费用,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甲公司主张其他费用50000元,因某甲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该费用的产生,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主张违约金的问题主要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条件没有成就,所以延误了工期,该主张在(2021)云08民终671号生效判决中已经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诉请的违约金514884.87元、案件受理费5897元,共计5207814.87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费用5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14884.87元、案件受理费5897元,共计520781.87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8元,减半收取计4754元,由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6.5元,由被告***负担433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