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113民初5435号
原告: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一品红城三期24栋1门3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本固。        
被告:***,女,195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住址,又不能提供被告其他信息,致本院无法送达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在有效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晶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