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928第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森源公司)。地址:陕西省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森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2.00元减半收取44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