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秦清全与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8民初5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涛,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受理。审理中,原告*清全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全承担。******
审判长周成才******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