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28民初194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旬阳县吕河镇险滩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玉,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三居十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孝停,该公司经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576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成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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