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928民初194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7月9日出生,住旬阳县吕河镇险滩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玉,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三居十九组。
法定代表人:王孝停,该公司经理。原告***与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576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周成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