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1280号
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凯旋路1号川亿·凯旋国际公馆D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银亮,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提明·***提,男,1985年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女,1988年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提明·***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6.24元,减半收取计1,213.12元,由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阿依古孜丽·吾斯曼
审 判 员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
人民陪审员 张 阅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阿米那木汗·吉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