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1281号

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凯旋路1号川亿·凯旋国际公馆D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维,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银亮,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阿卜力孜·**提明,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阿卜力孜·**提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阿依古孜丽·吾斯曼

审 判 员 买买提江·阿不都拉

人民陪审员 张   阅   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阿米那木汗·吉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