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3201民初523号

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塔乃依北路24号怡苑大厦1幢1单元17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提,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

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准予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布都热扎克·卡德尔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热孜宛古丽 ·帕萨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