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某某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2833号
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银亮,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戈,北京东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海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 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