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某某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01民初2790号
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凯旋路1号川亿·凯旋国际公馆D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婷,新疆沙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和**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郑  海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仕